北京在线股票配资申请

滥用信任地位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,是性剥削
发布日期:2024-02-21 04:31    点击次数:161

放开那个孩子……

近日,上海二中一女教师,被指与16岁男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,引发多方热议。女教师还疑似曾与往届学生发生过“不正当关系”,目前已被停职。

有律师解读,女教师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,按照目前的法律,并不违法。然而,占在道德制高点的丈夫虽然是受害者,却因为涉嫌暴露未成年人隐私而触犯法律。

有网友认为,这名教师涉嫌与多名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,可能是特殊性廦者。女教师利用自己特殊的地位,在表面自愿的情况下与男生发生性关系,如果在国外,就已构成了不正当的性剥削。在这方面,应该对性同意的年龄有所提高,从而对利用特殊关系、特殊地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侵害者,进行法律上的处罚。

这方面,国外有严格的规定,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、老师、医生等不得利用特殊身份,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,弱势一方的性同意年龄往往需要年满18周岁,毕竟一些未成年,虽然生理上可能成熟了,但性认知并不成熟,这种不正常的性关系,很可能会对其以后的人生带来不良影响。

我国为防止未成年人被特殊地位的人性剥削,也有相关规定。《刑法》第236条补充条款: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恶劣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也就是说,在这里,性同意年龄提高到了16岁,但仅限于未成年女性。

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,包括未成年男性,避免有教师、监护人、医生等群体滥用信任关系,避免未成年人被有特殊性癖者性剥削,在特殊关系中,应适当考虑提高性同意的年龄,而且不分男女。

滥用自己的信任地位,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,不仅不道德,还是典型的性剥削。制裁这种性剥削,法律应当与时俱进。如果将特殊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,目前法律面临的困境就可以迎刃而解。

自愿不应成为教师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保护伞,更不应成为性剥削者冠冕堂皇的借口。当道德无力束缚明显违背伦理的事情,法律就应该及时补充,维护社会的底线。​​​



相关资讯